一、比选项目概况
1.比选项目名称:福州三明大厦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2.比选人名称:福州三明大厦有限公司
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比选服务内容
1.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机构及服务范围:
1.1服务对象包含以下权属公司:福州三明大厦有限公司、三明明品汇商务有限公司、三明明品汇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2.聘请法律顾问服务机构的主要服务范围:
2.1.解答被服务企业业务相关的一般性法律咨询,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资讯信息。
2.2.为被服务企业草拟、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履约能力等事宜进行审查,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严密性、风险性进行审查,提出专业建议和修改意见。
2.3.从法律层面为被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决策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项目融资、企业转让、企业收购、企业合并等专项业务。
2.4.协助被服务企业规范完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流程,提升企业管控能力,涵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制度、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劳动人事管理、物资采购、信息管理与保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信访处理、内部审计等;不定期汇总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2.5.应被服务企业要求参加涉及法律事务的工作会议,解答会议提出的法律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就会议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和建议。
2.6.为被服务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协助培训合规人才,提升企业的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
2.7.根据被服务企业委托,参与处理被服务企业尚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纠纷,必要时出面谈判或出具法律意见书、声明等法律文书,协助被服务企业维护合法权益。
2.8.每年结合服务事项及涉及的法律事宜,为被服务企业出具书面法律建议。
2.9.根据被服务企业委托,代理被服务企业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2.10.根据被服务企业要求,就特定事项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11.根据被服务企业要求,就特定事项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
三、服务费用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含税每年壹万玖仟元(¥19000元/年)。
四、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1.比选申请人应持有年检合格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2.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团队,应满足以下要求:
2.1.拟派出的项目团队律师数量不少于2名;
2.2.团队负责人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执业年限10年及以上,且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2.3.其余团队律师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律师执业年限5年及以上,且近3年内无执业违法违规记录。
3.比选申请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比选申请人及其拟派出的人员未被依法禁止参与比选,不存在财产被冻结或接管的情况,也不处于从业限制期限内。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比选申请文件中应提交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1:比选申请文件格式。有意参加比选的机构须按照本比选公告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提交比选申请文件。
五、比选文件的公告方式、公告时间
1. 公告媒介:在线上av 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网站(//www.smcfjt.com/)公示。
2. 公告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23日下午16:00;
3.比选地点:福州三明大厦有限公司4层会议室(地址:福州市华林路65号);
4.比选人联系人:王先生;联系电话:17859085779;
六、比选活动程序
1.签到核验。比选申请人应在比选开始前提交①比选申请文件(一式一份,无需密封)、②《报价函》(一式一份,须独立密封,格式见附件2)递交至比选地点。比选申请人代表应按时到场签到。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比选申请人代表未按要求到场核验登记的比选申请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2.资格审核。比选开始后,由比选人核验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并审核比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若比选申请文件中的委托代理人与到场人员不一致,申请单位、比选项目名称等内容与比选公告内容不符,或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加盖有效印章的,其资格审核不通过,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3.宣布办法。宣布本次比选办法。
3.1.比选办法:
1.中选办法。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进行评选。
2.比选流程。若报名截止后,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仅有一家单位,则直接确定其为候选单位;若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为多家单位,则按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依次确定为第一中选候选人、第二中选候选人、第三中选候选人。若报价相同,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中选候选人排序。
4.公示结果。公示比选结果。
5.发放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第一中选候选人发放《中选通知书》。
6.签订合同。中选人按照中选通知书要求的时间与比选人联系商议,依照法律法规签订合同。
7.重新委托。若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中选单位的中选资格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效,比选人可以按照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组织比选。
七、其他事宜
1.若中选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与比选文件约定的税率(税率为6%)不一致,双方应确保结算金额的不含税金额不变,税金按实际情况结算,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中选人承担。
2.中选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放弃中选,或不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给比选人造成损失的,比选人有权索赔。
3.本项目需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书格式签订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3。
附件:下载文件
比选人:福州三明大厦有限公司
日期:2026年7月15日